《不婚主义者对爱的永恒追求:一辈子做女孩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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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婚主义者对爱的永恒追求:一辈子做女孩Ⅱ- 第1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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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结婚祷告一辈子吧(5)
由于这种婚姻缺少感情,所以欧洲的基督徒婚礼的低调也就不足为奇了。当时的人们身上穿着日常的衣服,在自己的家里举办仪式。我们现在认为“传统的”盛大而浪漫的婚礼直到19世纪才出现,年轻的维多利亚女王身着白色的长裙从长廊走过,世人为之*。打那开始,这一时尚潮流便一直延续了下来。而在那之前,结婚不过就是一个星期中的某个普通的日子罢了。在婚礼上,新人们即兴发表誓言,整个仪式一般只持续很短的时间。在这样的婚礼上,证婚人的作用变得极为重要,因为今后一旦双方闹到法庭上去的时候,证婚人可以证明他们是否真的结婚了。这是至关重要的,尤其是当双方为财产、土地和孩子争得不亦乐乎的时候。法庭在这种事上的作用仅仅是在一定程度上维护社会秩序。正如历史学家南希·科特所说的:通过婚姻明确公民个人的角色和义务,婚姻规定了责任,也削弱了特权。
  在大多数情况下,这是现代西方社会不变的真理。甚至在今天,法律唯一关心的事依旧是你婚后的财产和子女。当然,牧师、拉比①'①犹太教负责执行教规、律法并主持宗教仪式的人。
  '、你的邻居,或者你的父母可能还有其他的想法,但在现代的财产法案里,关于婚姻的着眼点在于两个人的关系以及随之产生的一系列产品(孩子、财产、生意、债务等),这些事情都需要善加管理,以便使社会秩序可以继续有序地运行,政府也不会被大量出现的弃婴和破产而搞得焦头烂额。
  举个例子说,当我自己在2002年离婚的时候,法官对于我和我前夫在感情或道德方面的问题没有任何兴趣。她根本不关心我们在情感上委屈、破碎的心灵,或者是有没有违背曾经许下的神圣的誓言。她当然更不会在乎我们的灵魂。她所关心的只有我们房子的归属权。当然,还有我们的税务情况。她关心在未来的六个月中,该由谁来继续缴纳我们的汽车租赁费用。她甚至想知道我今后创作的版权归谁所有。如果我们有孩子的话(谢天谢地,幸亏我们没有),法官还将非常关心今后他们的教育、医疗、食宿和抚养权的问题。就这样,通过纽约州赋予她的权力,她把我们这个社会的一角治理得井井有条。这位21世纪的法官依然保持着古代的婚姻观念:也就是说,婚姻不仅仅涉及宗教或是伦理道德,而是一件关乎社会民风的大事。她的判决与10世纪的欧洲法庭如出一辙。
  在我看来,这些早期欧洲人的婚姻(也包括离婚)最明显的特点就是他们的轻松。人们基于经济或是其他个人原因而结婚,也因为经济和个人的原因分手,一切都相当简单。大家都明白,当人们在心里许下诺言的时候,他们的想法也就随之变化。就像商业交易一样可以改变。在中世纪的德国,法院甚至认同两种不同类型的合法婚姻:一种是“Muntehe”,即永久地生活在一起;另一种被称为“Friedelehe”,可以大致翻译成“轻松的婚姻”,意为两个成年人,按照比较随意的方式住在一起,相互之间对财产没有任何要求,随时都可以在对方眼前消失。
  不过到了13世纪,这种轻松的心态有所改变,因为教会再次介入婚姻当中了。或者说,这应该是第一次。因为早期基督教那乌托邦式的梦想已经结束了。神甫们不再热衷于天堂重现人间,而是化身为强大的政治人物,致力于操纵他们逐渐成长的帝国。教会现在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那些欧洲皇室,他们的婚姻通常与政治联盟的利益息息相关,而对教皇却不屑一顾。书包 网 。 想看书来

为结婚祷告一辈子吧(6)
1225年,教会终于取得了婚姻的控制权,制定出严格的法案来保障合法结婚。在此之前,两个成年人经过宣誓即可被视为是合法的结婚,但是教会坚持认为这是不够的。新的教条宣称:“我们坚决禁止任何私自结婚的事发生。”无论是王子还是贵族,如果胆敢不经过教会的允许擅自结婚,就会突然发现自己被逐出教会。这一限令对普通平民同样有效。为了进一步加强控制力度,教皇英诺森三世下令,除非得到教会的批准,同样禁止任何形式的离婚。
  婚姻,曾经是家庭和法律管辖下的世俗产物,现在摇身一变成为严苛的宗教工具,接受那些独身的神甫们的操纵。教会对离婚的严令禁止把婚姻变成了一种新型的无期徒刑,这是亘古未有的事情,即使在古代的希伯来社会也从未出现。直到16世纪,离婚在欧洲依然属于违法行为,直至亨利八世彻底改变这一陋俗。在大约两个多世纪里(在那些宗教改革后依然保留天主教的国家里时间可能更长),夫妇们始终无法合法地解除婚姻,事情变得越来越糟。
  这样做的最终结果就是,女性的生活变得比男性更加艰难。至少男人们还可以在外面拈花惹草,而女人却没有这种特权。特别是贵族的妇女们,受困于婚姻的誓言,只能听天由命地接受强加给她们的婚姻。(即便是农民也可以自由地选择或放弃自己的配偶,相比之下,这些拥有巨额财富的上流人士却没有这么好的待遇)贵族家的少女被送到从未听说过的国家去,她们甚至不会说当地的语言。这些女孩子永远地离开家乡,在自己陌生的丈夫的领地里慢慢老去。曾经有一个英国女孩,在描述即将到来的包办婚姻时,她悲伤地写道:“我每天都在准备走向地狱。”
  为了进一步保证对财富的稳定管理和控制,全欧洲的法院都在法律条款里面强调了已婚妇女的法律身份,也就是说,一个女人作为民事主体的地位在她结婚的那一刻就不复存在了。在这种制度下,妻子被自己的丈夫有效地“遮盖”住了,不再拥有任何的合法权益,也不再拥有任何个人财产。身份这个概念起初只是出现在法国的法律中,但很快它就传遍了整个欧洲,并且迅速地在英国民法中产生深远的影响。甚至到了19世纪,英国*官威廉·布莱克斯通仍然在法庭上坚持认为,一个已婚的女人并没有真正的合法身份。“女人就是女人”,布莱克斯通裁定,丈夫不能与他的妻子分享财产,就算他自己同意也不行,即使这些财产曾经属于这个女人。一个人不能赠与任何东西给他的妻子,因为这样做就预示着“她独立了”,而这是绝对不可能的。
  合法身份,与其说是两个成年人相处的方式,还不如说是一个阴森森的、类似于巫毒咒语一般的“加成”,通过它男人的权利被成倍扩大,而与之对应的则是他妻子的权利荡然无存。到了13世纪,教会新出台的反对离婚的禁令,更是把婚姻变成了埋葬妇女权利的坟墓,特别是那些上流社会的女性。你也可以想见,那些被剥夺了人生乐趣的女人过着怎样孤独的生活。她们究竟是如何打发自己的日子的?巴尔扎克是这样描绘这些生活在不幸的婚姻当中的女人们,“她们被无聊所淹没,只能寄情于宗教、小猫小狗或者是其他离经叛道的东西”。txt电子书分享平台 

为结婚祷告一辈子吧(7)
顺便说一句,如果有一个词,能够引发我心中对婚姻的恐惧的话,那就是“合法的身份”。而这正如舞蹈家伊莎多拉·邓肯所谈到的:“不管多么聪明的女人,一旦她在阅读了结婚合同后,依然坚持走进围城,那么她必须承担由此带来的所有后果。”
  我对此的厌恶并非完全没有道理。合法身份这个概念在西方文明里顽强地存在了许多个世纪,你可以在任何一本尘封的法典里找到它,尤其是事关妇女们的财产权的时候。直到1975年,康涅狄格州的已婚妇女,包括我母亲,才被批准可以在没有丈夫的书面同意下,去申请贷款或者开设银行账户。而直到1984年,纽约州的法律里才删去了一项名为“婚内*豁免”的条文,它允许一个男人对她的妻子做任何事情,比如*,而且不管多么剧烈,也不管她乐意与否,因为她的身体属于他。事实上,她整个人都是他的。
  我找不到任何关于财产的合法身份的例子最能够打动我。事实上,我是幸运的,美国政府起码还允许我嫁给斐利贝,而无须强迫放弃自己的国籍。在1907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一项法案,宣称如果任何美国出生的妇女嫁给了一个外国人,都会随之丧失她的美国国籍,而自动成为她丈夫所属国的公民,无论她同意与否。虽然法庭承认这有些不人道,但这项法案依然存在了很多年。最高法院对此作出如下解释,如果你娶了一个美国女人,而还想要保留她的国籍,你就必须加入你妻子所在国的国籍,而放弃自己的祖国。不过这样一来,女人们的地位就会超过她们的丈夫。尽管只在很小的一个方面,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正如一个美国法官解释的那样,因为它破坏了婚姻“古老的规矩”,把丈夫和妻子的身份混为一谈,而不是给丈夫以统治地位。(严格意义上讲,这并不是一次合并,而是一次超越。你得抓住重点)
  当然,反之则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一个美国男人娶了一个外国女人,丈夫毫无疑问可以保留自己的国籍,而他的新娘(当然归属于他)肯定也会被允许成为一名美国公民。就是说,只要她符合官方对外籍新娘的入籍要求(也就是说,只要她不是一个黑人,不是一个 “马来族人”,或者其他美利坚合众国视为不良种族的人)。
  关于婚姻,还有一个让我十分不安的主题:那就是在各式婚姻法典里随处可见的种族问题,即便在近代美国的历史上也不例外。在关于美式婚姻的众多传闻当中,最臭名昭著的人物是一个叫保罗·波佩诺的家伙。他本是加利福尼亚种植鳄梨的农夫,20世纪30年代在洛杉矶开了一家名叫“人类优化基地”的研究所。这个灵感来自于他对鳄梨的改良。在研究所里,他致力于培育出更好的美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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