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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个体人格结构形态的均衡与互补
人格形成与发展的动力源。人格的形成是两种不同性质人格形态相互斗争的过程,也是诸多相同性质人格形态均衡互补的过程。
无论是良好的人格形态还是不良的人格形态都不是与生俱来的。任何一个个体的人,其人格形态的形成都经历了一个长期的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始终存在着两种人格形态的较量。从总体上看具有良好人格的人,不可避免地也会有某些不良的人格个性在他身上存在。从总体上看人格形态不好的人,其身上也会有某些积极的因素。善与恶,正确与错误,先进与落后,美与丑,两种完全不同的人格形态总是同时对每一个人产生影响,这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一个人当良好人格形态占据主导地位时,他的人格结构从总体上就是良好的。如果良好的人格形态未能占据主导地位,这个人从整体上就不可能拥有良好的人格。一个人即使良好人格形态占据主导地位,也难免有某些不良的人格形态混迹其中。只是这些不良人格形态势力不够强大,仅是偶尔表现出来,或是在强度上表现不够突出,且能经常得到遏制,得到自我调节,使其从总体上对人格整体形态不能构成决定性影响。但如果这种不良人格形态不能得到遏制,任其发展,当其势力达到一定程度时,就会造成一个人的人格形态严重失衡,使良好人格形态遭到破坏,甚至被取而代之。因此,一个良好的人格形态的形成和保持,是人格形态中那些美好、善良、正确、先进的东西同丑陋、恶劣、错误、落后的东西不断斗争和较量的结果。虽然人格形态中那些负面因素破坏着人格形态的平衡,使人的人格形态总有不和谐的部分,但当正确战胜了错误,先进战胜了落后,美好战胜了丑陋,从而实现新的结构与状态,那些良好的人格形态会更加稳固地居于主导地位,整体的人格形态也会上升至一个新的层次,新的水准。
在个体人格结构形态中,性质相同的人格结构元素之间也存在相对的不均衡。无论是良好的人格形态还是不好的人格形态,在表现强度上,稳定程度上,都不可能处在同一个水平。总是有的表现突出一些,有的表现不够突出;有的比较稳定,有的不够稳定。只有那些突出表现出来的人格元素和持续稳定发挥作用的人格元素,才能够成为一个人人格形态的主要特征,成为一个人人格结构的主体。这些能够突出和稳定表现的人格元素,对那些相对表现不够突出、不够稳定的人格元素能够起到弥补的作用。而人格元素之间的均衡与互补,则是使这种人格结构不断完善,维持和谐与稳定的基本条件。和谐与稳定的人格结构状态是暂时的,不和谐、不稳定则是经常的。暂时的和谐稳定之后又会出现新的不和谐稳定,再次经历新的斗争与调整。没有一个人在成长过程中一贯正确,一帆风顺。人格形态也总是会有这样那样的缺陷,稳定和谐的人格结构状态时常被打破。但两种人格形态的斗争与较量,使整体人格形态在互补中达到新的高度。正是这种相互的作用,使良好的人格形态在这种均衡与不均衡相互交错中发展完善起来,这种均衡与不均衡的过程是人格形成与发展的动力。如果没有这种均衡与互补,一个稳定、良好的人格就不可能发展形成。
均衡与互补的质量观。构成个体人格形态的诸多人格元素,有同质与非同质之分。凡积极、健康、善良与美好的人格元素均为优良品质的人格元素,而消极、颓废、恶毒与丑陋的人格元素则为低劣品质的人格元素。
人格元素之间质的异同,决定了在个体人格结构形态中相互关系状态的不同。非同质人格元素在共存于同一个体人格形态时,相互关系是互相斗争、此消彼长、你死我活的状态。而同质人格元素在共存同一个体人格形态时,相互关系则是和谐共处、均衡发展、此增彼长的状态。这是人格结构形态均衡与互补的非同质性与同质性的不同规律所决定的。
非同质人格元素之间的斗争状态,是人格结构均衡与互补的特殊形态。非同质的人格元素在同一个体人格结构中,以一种对立的状态共存。它们之间互相排斥,互相抑制。一方强,另一方就弱;一方顽强地存在,就迫使另一方得到遏制;一方牢固地占据统治地位,另一方就不再有表现的机会。总之,只能由其中一方占据统治支配地位,不可能出现势均力敌、和平共处的状态。它们之间共存的方式就是相互斗争。首先,两种不同质人格元素之间争斗的谁胜谁负,取决于各自数量的积累。如某一个体人格形态中,优质人格元素数量占据绝对压倒优势,那些数量极少的不良或低劣人格元素虽然可能存在,但是处于被抑制的状态,不能明显地表现出来,这个人从总体上就能保持一个良好的人格形态。其次,这个量的积累不仅单纯地表现在同质人格元素数量上,还体现在不同质人格元素之间任何一方的强度上。非同质的人格元素之间,可能会出现短暂的平衡,但从整体上说是处在不平衡的状态中,总是某一方强,另一方弱。强的一方抑制弱的一方,强度越足够大,另一方因被抑制而存在的空间就越小。再次,这个量的积累还体现在不同质人格元素稳定持续发生作用的时间长短。非同质人格元素之间的争斗从某种意义上也是一个时间的较量。一方能够稳定、持续、长时间地表现出来,另一方就总是处于被抑制的状态,几乎没有表现的机会。即使偶尔有所表现,对整体人格形态也不会有实质性的影响。某种人格元素越是能够稳定、持续、长久地占据主导地位,他的主导地位就越牢固,坚不可摧。
同质人格元素之间和平共处、互相促进、此增彼长是人格结构均衡与互补的一般形态。在个体的人格结构形态中,只有那些同质的人格元素之间才能以这样一种均衡的状态存在,并且在相对均衡的不均衡状态中实现互补,共同发展。
同质人格元素之间也存在着量的差异。一是同质人格元素之间在质的本身存在量的差异。这种量的差异表现在同质人格元素分别处于人格形态的不同层次上。同样是优良品质的人格元素,高层次的人格元素是高质量的,低层次的人格元素则是较低质量的。如人通过外貌和气质所反映出来的良好人格形态,同通过道德品质修养所反映出来的良好人格形态相比,虽然是同质的人格形态,很显然前者是属于一种较低质量的人格形态,后者则是较高质量的人格形态。二是同质人格元素之间在表现强度上量的差异。就个体人格形态来说,尽管在其身上优质的人格元素占据主导地位,但这些优质人格元素之间也不可能是等量相齐的。总是有的人格形态元素表现得比较突出,有的人格形态元素表现得不够突出。表现突出的人格元素决定着不同个体人格结构形态不同的个性特征。没有这种差异也就没有人格形态的个性特征。三是同质人格元素在表现时间的稳定性、持续性上量的差异。在同质的人格元素之间,它们之间量的区别不仅体现在表现强度上,同时也体现在表现时间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上。有些人格形态元素稳定持续地表现出来,成为一种常态;而有的人格形态元素不能持续稳定地表现,时断时续,甚至只是偶尔表现,难以成为常态。
人格结构整体形态的均衡与互补既表现在质的均衡与量的均衡相结合,又表现在质的互补与量的互补相促进,均衡互补的质与量之间还存在着互相转换的关系。稳定的人格形态不仅要求构成人格形态的人格元素必须是同质的,而且要求它们在质本身的量上也必须是相互接近、互相平衡的。同质人格元素之间在质的方面互补,使得整体人格形态更加稳定,在量的方面互补令整体人格形态不断得以发展。质的均衡与互补必须通过量的积累才能实现,量的积累则实现质的均衡与互补,二者互为贯通,互相依存。人格形态的均衡与互补是人格元素在质与量本身和它们相互之间的共同运动。
均衡与互补的方向性。人格形态的均衡与互补具有明显的方向性。在人格结构形态的均衡方面具体表现为各人格元素之间共同向上的均衡与共同向下的均衡。在人格结构形态的互补方面具体表现为各人格元素之间的正向互补与逆向互补。人格元素之间的正向互补推动人格结构的整体形态共同向上均衡,逆向互补则造成人格结构整体形态的共同向下均衡。人格整体形态的向上均衡带来人格结构的整体提升,向下均衡则造成人格结构的整体下降。
人格结构的均衡与互补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运动过程。这个过程并非始终不变地只朝着一个方向运动。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在参差不齐的人格元素之间,总是那些相对质量稍低的人格元素得到充实、提升,即使相对质量较高的人格元素没有得到进一步提升,整个人格结构的形态也能够得到提升。但有时这个过程与此相反,并不是那些相对质量稍低的人格元素被提升,而是原本质量较高的人格元素降下来。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原来相对质量稍低的人格元素保持原有状态甚至略有提升(只要未能与质量较高人格元素下降的幅度相抵),整体人格形态也要下降。如果所有人格元素都出现同步下降,这种下降进行到一定程度,整体人格形态就会发生质的变化。这就是人格结构整体均衡向上和向下方向性的具体表现。这个均衡的向上向下,直接原因就是人格元素是被正向互补还是被逆向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