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抹不去的记忆:老三届新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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抹不去的记忆:老三届新三级- 第9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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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有一次是有关红木家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花了8000元钱买了某着名红木家具厂生产的陈列在店里的两件红木小家具,并且在选中的这两件小家具醒目处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又拍了照片。到了送货的时候,因为原告装修房子没有完工,所以请求被告推迟送货。但到被告真的把这两件小家具送到原告家时,原告发现东西被掉包了,而且质量大相径庭。为此,原被告经消协调解不成,原告通过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退一赔一。第一次开庭后;我参加了合议庭的讨论,当时原告留下的照片和红木家具中的一个小部件成了分析的焦点,大家认为被告不仅调换了原告原来签过字的两件小家具,而且有效合法的鉴定证明也认定这两件小家具不是原来原告照片上签过字的原件,但质量是否一样呢?于是我把自己仅有的少许红木知识和红木家具应该达到的加工质量在合议过程中谈了自己的看法,把原告留在法院的这个小部件作了分析,认为这个部件的加工明显粗糙、圆心严重偏离中心线、材质也不像定货单约定的那种红木材,配件的等级也很低。俗话说: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我虽然绝对不能算是内行,仅有的这点分析也非常肤浅,但二位法官还是非常认真地听取了我的意见。使我从心里感到担任人民陪审员实实在在的价值。再加上定货单上面的题头是那家着名的红木家具厂,而盖在下面的公章却有一个字和这家厂的名称不一样,据被告说那是这家着名家具厂的子公司。当然最后的判决是合议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审判处被告收回卖出的家具,其中的一件还退一赔一。

一个“老三届”接受普法教育之路(6)
还有就是我参加的一次刑事案件审判。案件的起因是在某个娱乐夜总会消费的一伙人,由于醉酒动用了大砍刀寻衅闹事,还砍伤了前来劝架的一位当班保安。在紧急关头,其他保安不仅报警,并且用现场的灭火器、自来水管等进行了正当防卫。在此过程中,一位肇事者也被当场重创而昏倒在现场。110警员到达后,肇事一方除昏倒的以外,其他人都逃离了现场。为了抢救伤员,警员要求现场的保安把受伤昏迷的肇事者抬进三楼电梯再下到底楼。就在抬进三楼电梯下到一楼的过程中,同时帮助抬伤员的七个保安在电梯里对已经受伤昏迷的肇事者进行了拳打脚踢,其中有一个保安还用手转动了探头,使监控装置失去了作用。不幸的是,那名原来的肇事和行凶者却成了受害人,因颅脑等处被钝器打击造成严重损伤经抢救无效而在第二天宣告死亡。对这起案件,公诉人以“故意伤害罪”对七名被告进行起诉,要求法律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被害人的过错和被告有正当防卫在前的因素,又加上七个人均有自首情节,所以公诉人请法院在量刑时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庭审中,面对检察院的二位公诉人、七名被告、十位被告律师以及他们当庭提供的起诉书、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辩护词、答辩词、主审法官的当庭调查等,我当时真的是一头雾水、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休庭后,在家里我按照自己在庭上做的记录,反复地回顾了这个案件的庭审过程,认真分析了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逐渐理出了点头绪。感到这整个案件应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电梯外,由众多保安面对手拿大砍刀等凶器进行正当防卫的阶段;第二阶段是被告人按警员要求进入电梯内,对已经重伤昏迷的肇事者也就是对受害人的加害阶段。对于没有任何前科的七位被告在电梯外,不管他们是否参加了前期的正当防卫,但在电梯里实施的行为确实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而是非法的故意伤害行为。所以电梯内发生的一切情况和电梯内停留的时间、电梯内的条件成了案件的焦点,这牵涉到没有携带任何凶器的七位被告在这个电梯内的空间和时间上能够对被害人加害的发力程度究竟有多严重、与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关系有多少这一关键问题。然而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却对七位被告在这个关键问题……电梯内的情况不甚明了,主客观要件分析不太清晰,而且好像有点互相矛盾。公诉人说电梯从三楼下到一楼要十几秒,而十位辩护律师们有的说只要10秒钟,更有说只要几秒钟的;对涉及被告向被害人侵害程度大小有关联的电梯内部面积大小也不甚明了。为此,我重新学习了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和权力,感到我可以去现场进行勘测,力争提供更加客观的事实给合议庭作为对此案评判的参考。休庭后的第三天是双休日,那天我赶到了现场,在亮明自己是人民陪审员身份的前提下,我到了当时案发的电梯。我用自己带去的卷尺测量了这架电梯内部的长、宽、高,用手机的秒表功能测出了人走进电梯从三楼发案层面下到底楼再到人走出电梯的时间需要的20秒钟时间,并作了记录。回家后,我马上按照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写下了3100余字的《关于×ד故意伤害案”性质认定与适用刑罚的一点想法》,提出了自己对这起案件判决的意见。主审法官在收到我的这份东西后,真的非常重视,一次一次和我电话联系,不仅肯定我的工作,而且和我商量对案件性质和适用法律的认定,完全以平等和协商的方法进行工作。合议庭最终形成了一致的判决意见,我也在合议庭讨论记录上郑重签上了我的名字。当一审判决结果向七位被告、被告家属、被告律师宣布时,还获得了他们的拍手鼓掌。
  从一个对法律完全无知的老三届,到今天成为能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下代表国家法律进行审判工作的“人民陪审员”,不也就是我国法制建设在一个普通公民身上的缩影?当然像我这样一个从过去的法律荒漠中走出来的老三届,会更加珍惜现在的法制社会和法律环境。我将在这五年的人民陪审员任期中,更加努力学习和工作,在实践中进一步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以公正执法来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和人民陪审员的荣誉,使老三届曾经经历过的那个无法无天的时代永远一去不复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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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在高远(1)
梦在高远
  徐秉君
  作者简介:徐秉君,男,1957年9月出生,祖籍山东莱阳。1972年4月参加工作,1974年12月入伍。原任中国人民解放军93272部队政委,空军上校军衔。退出现役后从事写作。近几年,先后在新华社、中央和国家级,以及军队报刊杂志发表国际述评、军事时评、国防科技、纪实文学、专访、通讯、散文、诗歌等各类文稿20余万字。并着有长篇纪实文学《长空利剑》,散文集《生命的宇宙》两部作品。
  我曾有过许多梦想,但在生活中总感到自己深陷于现实与梦想的矛盾之中,而当我完成了自己的军人使命,开始真正转向写作的时候,才猛然发现原来最有价值的东西往往就体现在过程之中。许多人总想一下子就得到梦想的果实,但往往却忽略了最重要的东西……即追寻梦想的过程。人生,如果省略了成长的过程,那怎么能显现出生命的厚重?
  我并不企望自己能够创造出什么成就,但我却有梦想,并始终在努力追求自己的梦想。虽然自己的追求未必能够达到梦想的境界,但毕竟努力过了,追求过了,拼搏过了,奋斗过了,也真实地活过了,因而也就无怨无悔!
  我最喜欢的一句名言就是:“我有一个梦想”。
  这是20世纪评出的过去1000年全世界最有名的10句名言的第一句,它是马丁·路德·金在1963年8月28日演讲中说出的。这句话不知鼓舞了多少人,因而“我有一个梦想”也就成了当今世界最有名的演讲之一。
  为什么这么普通的一句话会成为世界10大名言的第一句?我总是在这样追问自己,可是一直也找不到一个令人信服的理由和答案。最近,再次读到2004年纪念康德逝世200周年,介绍康德理念中的一段话:“人的本性就在于知其不可为而为之。”顿时豁然开朗,因为这句话揭示了人类梦想的共同本质。
  人,贵在有梦想,因为有梦想才有追求。儿时最初的梦想就是企盼着有一把能打开外祖父书柜的钥匙,因为在那里面装满了他讲给我的故事……而一旦播种下了梦想,它便开始生根发芽,并不停地生长、蔓延、扩张。于是,便有了走出大山、总是想飞、向往高度、追求完美等一个个梦想。因为总有新的梦想在不断生成,因而也就一刻也不能停止追求,所以不懈地追求便构成了自己生命的主要历程……
  一
  我最早的梦想就是总是想飞。小时候,我总喜欢仰着头看那些像是悬挂天空中的鹰,它们的背景是那样的宏阔,不管它们怎样翻飞,都是那样的自由自在。
  然而,残酷的现实几乎打碎了我稚嫩的梦。1966年秋天,由于父亲受到“*”的冲击,我们全家被迫返回农村老家。那时老家的交通和信息都很落后,既没有公路,也没有通电,更没有电话,同外界联系的主要方式还是依靠书信。可是,母亲却不识字,因此与父亲的书信联系自然就落在了我身上,那一年我九岁。
  从一开始的写信,我就陷入到一种压力状态。每次给父亲写信一般都是母亲口授我写,母亲的口授大都口语化,虽然听起来很生动,可是我会写的字却有限,因而很难完整地表达出来。所以,我必须把母亲所说的话,转换成我的文字能力所能表达的句子,实在不会写的字就用拼音代替,但总是感到难以表达母亲的意思。所以每次给父亲写信都会感到有一种无形的压力。然而,正是在这种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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