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在单位参加的第一次普法教育,是我系统学习法律的开始。由于我工作岗位的变动,我学习的机会比过去更多了。趁此机会,我在接受业余学历教育过程中,又非常主动和执着地参加了其他专业中几门法律科目的自学考试,取得了多张单科结业证书。在1987年3月“上海市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和“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举办的《我与法律》的征文活动中,我用自己当时对法律的理解和学习体会,写出了我的第一篇有关法律的文章,并且非常荣幸地获得了三等奖。从此,我更加关注法律、情系法律,注意学习有关的基本法律知识,从宪法开始,相继学习了宪法、民商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等法律、法规中的最基本内容,特别是各类新颁布的法律条文,并且把它们用于指导自己的工作与生活。可以这样说,在我从1985年担任单位中层干部的20多年里,包括其中1987年和1988年两次借到单位经打办参与经济案件的前期工作,都是由于应用了学到的那一点基本法律知识,才使我一次又一次正确指导了自己负责的管理工作和处理了一些复杂的矛盾。我还用相关的法律知识,在为小区物业的成功维权中做出了自己的一点贡献。
另外,我特别喜欢媒体中有关法制内容的文章和节目。中央电视台一频道和十二频道的《法制在线》《法制新闻》《天网》《第一线》、上海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纪实频道、东方电视台新闻娱乐频道中的《案件聚焦》《第四焦点》《庭审纪事》《东方110》《东方视点》《终极对话》《法律与道德》等节目我几乎每一档都看。如果这些节目中有在同一时间播放的,那我一定想方设法在第二天重播时补看。《新民晚报》中的“办案札记”专栏、《检察风云》《法苑》《上海法制报》等平面媒体也是我学习法律知识的宝地。对于这一切我都会非常认真仔细的阅读和观看,在观看和阅读中不断增加自己的法律知识。我还时不时预测媒体中对案件的最后判决结果。随着自己对法律知识的积累,有时还真能预测得*不离十,为此常常会得到老婆的夸奖。2003年我还在本人工作的部门就自己“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体会和同事们作了交流发言。
三 自荐陪审员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可以由基层组织推荐和本人自荐。当我学习了这个文件后,马上想到我可以有资格也完全应该参加人民陪审员队伍,为国家的*与法制建设作出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在给有关部门的领导寄去了自荐信和本人的相关材料中,我郑重地表达了自己对国家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和参加人民陪审员队伍的目的。认为这是我国在*和法制建设上又一个里程碑式的进展,是国家司法制度和实践的一个重大改革,是人民法庭的审判程序真正走向公平、公开、公正的有力举措。并表示愿意用自己的真诚和认真,用现阶段的业余时间、今后退休后用更多的精力为地区的法制建设做出一点贡献。
经过有关部门的认真审核,我成为了区人大常委会首批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并于2005年3月30日,接受了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亲自授予的任命书,并在庄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下宣誓,成为上海市763位人民陪审员之一,具有在依法组成的合议庭审判案件时,享有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与法官同等的权利。
一个“老三届”接受普法教育之路(4)
2005年4月份我参加了区人民法院举办的人民陪审员培训班。对这次难得的机会,我十分的珍惜。在单位领导的支持下,我挤出时间准时参加每一次学习,为5月1日起正式上岗担任人民陪审员工作打好基础,力争对得起国家神圣的宪法和法律;对得起信任我的区人大常委会和区法院;对得起人民陪审员的这个荣誉称号;对得起渴求司法公正的老百姓!
2005年上半年的媒体中大量的报道了由于我国司法制度上的某些缺陷导致多起冤案产生的事例。特别是河北的聂树斌和湖北的佘祥林两起惊天大案,让全国的老百姓为之震怒和愤慨,使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及政法部门受到非议和挑战!可以这样说,这两起冤情比昆曲《十五贯》和越剧《窦娥冤》有过之而无不及!
我在感到胸闷和无奈的同时,更感到了作为人民陪审员的责任和切实履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
我在设想,如果在当时有了像现在这样完善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而且切实得到贯彻落实,那么这两起“聂树斌”和“佘祥林”案:
1。 也许这样的大案可以由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来审判;
2。 也许人民陪审员会像湖北省高院一样从自己独特的角度在最初就发现此案中的疑点和问题;
3。 也许人民陪审员因为是人大任命的而不受制于法院的同事关系可以不顾情面关系最终提出质疑,甚至动用法定的投票表决权;
4。 也许当时就因为人民陪审员的坚持正义而使案情大白,蒙冤者得到洗尘,杀人者终究伏法;
5。 也许由于人民陪审员的努力,不会因佘祥林冤案造成要启动“国家赔偿”程序的尴尬局面,使党和政府的声誉受损;
6。 退一步讲,也许在当时人民陪审员未能阻止错判,而事后在老百姓的生活圈子里了解到这一冤情的存在,接触到曾为佘祥林的老婆出现作过证明的村民,从而呼吁有关方面,使冤案得以重审,一大批无辜的村民不受牢狱之苦,佘祥林的母亲也不会死去!
7。 进一步讲,也许佘祥林一案正是由于人民陪审员的努力,使佘祥林根本不成为犯罪嫌疑人,至今仍堂堂正正地在他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家庭和睦,事业有成,孩子成才!
当然,那一切都只是假设和也许。但我体会到,这可能正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本意;也可能正是党和政府建设社会主义*和法制的意志表现;也可能正是落实国家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的具体措施之一。想到这些,更感到现在当一名人民陪审员肩上的责任与担子。
在我以自荐的形式被任命为人民陪审员的消息传到单位后,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马上在一次党委会上宣布:全力支持马蒋荣同志担任人民陪审员工作!当这个决定由领导告诉我时,我十分的欣慰和感动,因为我知道,我的自荐行为虽然合法,取得了政府的认可,但这么顺利得到自己单位的重视和认可,我真有些出乎意料。这就更说明了*与法制建设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性和深入人心,使我再一次感到了作为人民陪审员身上的责任和光荣。为此,从我第一次参加培训到现在每次参加合议庭工作,单位都是以公出的形式给予考勤,而且我自己工作部门的领导更是每次都会关照小车班长,用小车直接送我到法庭,真的非常支持和关心。
一个“老三届”接受普法教育之路(5)
四 参加合议庭
2005年5月20日是我参加的第一次合议庭工作,具体审判一起医患纠纷。到今年12月上旬我已经参加了58次庭审工作。其中28起民事案件,29起刑事案件,1起行政诉讼。
对于参加这13次合议庭我首先感到区法院立案庭的规范操作。每次总是先由工作人员事先电话告诉我在哪一天有一个合议庭要安排我参加,问我是否有空。有时我不在单位和家里,就发短消息给我,千方百计和我联系上。当我同意后再发出书面通知,工作十分认真仔细。这书面通知非常直观地提醒我参加庭审的时间、法庭、合议庭组成和案件的概况,当然这也能作为我在单位里公出的书面凭据。
其次是法官们的平易近人和平等待人。虽然我非常喜欢法律,也十分重视这份业余的陪审员工作,但由于不是专业法律工作者,学到的法律知识真的只是九牛一毛,所以在博大精深、浩如烟海的法律面前,往往显得诚惶诚恐、如履薄冰。特别是初次坐上带有国徽的审判大厅法官席上,更是不知所措。但法官们不仅没有一点架子,而且非常尊重我的意见和建议。按照法律规定,他们在庭上就征求我对案件的看法和意见,鼓励我当庭向原被告提出问题和质询。记得一次审判债务纠纷中,当事人与原被告原来是一对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的丈夫和被告的妻子都有股票账户,而且在股市向好时期,也都有不小的收获。因妻子是搞设计装潢的,所以在工作中认识了一位工程队的老板,这个老板可能也知道了他们股票做得好,据说就陆陆续续把40余万元钱打入被告的账户,请被告给其投资股票,但原告却不知道有这么回事。去年上半年原被告通过法院判决离婚,在财产分割上,当时的判决是股票账户内的所有股权和资金平分,但没有提到被告账户内的资金。去年下半年原告知道了被告在这个账户内有这么多财产,因此起诉法院主张被告账户内资金一半的所有权。因股市的低迷,原来的40余万资金也缩水成30余万,但被告坚决不同意原告的主张,并且把那位工程队的老板二次请到庭审现场作证。但在法庭上,证人却不能提供双方交接这么多钱的确切证据,证人只拿出了据说当时自己在笔记本上那几年来陆陆续续记下的几笔现金支出账,有的的确可以和被告账户中资金存入的时间、数量相符。我拿到审判长交给我看的这份书证,立刻感到这的确是一份十分重要的证据。在仔细查看以后我发现书证中记载的几笔资金支出时间的跨度有五年以上,但其笔迹仿佛与实际时间跨度有些不一致。我把对书证真实性有点怀疑的想法告诉审判长时,审判长立即采纳了我的意见,质询了当事人,并且由此成为双方当事人共同关心的焦点,成为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