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法〕卢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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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法〕卢梭- 第2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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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的地位乃是一种非常之痛苦而又非常之危险的职位似的。所以这里的危险就不在于滥用权力而在于贬低权力了,这就使我要指责罗马早期对这种至高无上的行政官制度的运用是不够审慎的。 由于当人们把这种制度滥用于选举、奉祀以及各种纯形式的事务上的时候,就有理由担心它在必要的关头反而会变得不够坚强,并且人们也会习惯于把仅是用之于无谓的仪式方面的这种官衔看作只是个空头衔。及至共和国的末期,罗马人已经变得更为慎重了,但是他们又同样毫无理由地吝惜独裁制,正像他们以往滥用独裁制那样。 十分容易看出,他们的戒心是缺乏根据的,当时首都的力量薄弱,在它内部那些行政官的面前反而成了安全的保障;一个独裁者在某种情况下能够保卫公共自由,可永不能觊觎公共自由;罗马的枷锁并不是在罗马本身之内铸成的,而是在它的军队里铸成的。 马留乌斯对苏拉以及庞培对凯撒都没有进行任何抵抗,这就足以说明以内部的权威去抵抗外来的武力,可能期待着什么结果了。这种谬误使罗马人犯了重大的错误。 例如,关于卡提里那事件并未任命一个独裁者,就是这种错误:因为这一事件既然只是罗马城内的问题,最多也只是意大利某几个省区的问题;所以一个独裁者运用法律所赋予他的无限权威,是十分容易消除阴谋的。 可那次阴谋只是由于有种种幸运机缘的巧合才被阻止;而这种机缘却是人类的审慎所永不应当期待的。元老院却并不这样做,反而满足于把它的全部权力都交给执政官;从而就发生了西塞罗为使行动的有效而不得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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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根本要点上逾越了这种权限。 假如说开头一阵的欢悦竟使得人们赞同了他的行为的话,那么到后来人们又要他对公民违反法律的流血事件负责,也应该是公正的;而对于一个独裁者,就不能加以谴责了。 可是这位执政官的辩才却迷惑了大家;他本人尽管是罗马人,可是他爱自己的光荣有甚于爱自己的祖国;他追求的与其说是保卫国家的最合法而又最妥当的办法,倒不如说是要使自己享有这一事件的全部荣誉的办法。所以他就很公正地被视为罗马的解放者而受到尊敬,而又很公正地被当作法律的破坏者受到惩罚。 对他的判决的撤销无论是多么光彩,可那确实只能是一种恩赦。此外,无论这一重要的委任是以何种方式来授予的,但最重要的是必须把它固定在一个极短的期限之内,绝对不能延长。 在需要建立独裁制的危机关头,国家很快地不是被毁灭就是被保全;当紧急需要过去以后,独裁制不是变为暴君制,就是徒有虚名。在罗马,独裁者的任期只能是六个月,他们绝大部分都是在期满之前就退任了。如果任期规定得再长,他们可能还会企图再加以延长,就象十人会议对于任期一年所做过的那样。 独裁者只许有时间来应付使他被选为独裁者的那种紧急情况,但不准有时间来梦想其他的计划。

    第七章 论监察官制

    正如公意的宣告是由法律来体现的一样,同理,公共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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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断的宣告就是由监察官制来体现的。 公共的意见就是一条法律,监察官就是这种法律的执行者;并且监察官也按君主的前例只能应用于极个别的情况的。所以,监察官的法庭远不是人民意见的仲裁者,它只是人民意见的宣告者;一旦脱离了人民的意见,它的决定就是空洞的、无效的。要把一个民族的风尚和他们所崇尚的对象区分开来,那是徒劳无益的;由于这二者都依据同一个原则,所以必然地混在一起。 在世界的所有民族中间,决定他们的爱憎取舍决非天性,而是意见。 只要矫正人们的意见,他们的风尚也就会自然纯正。 人们总是爱好美好的事物,或者说,爱好他们自认为是美好的事物;然而正是在这种判断,人们会犯错误;所以,这种判断就需要加以规范。 评判风尚的人就是在评判荣誉,而评判荣誉的人则是从公共意见里得出他的法则的。一个民族的一切意见,是从它的体制里诞生出来的。 尽管法律并不能规范风尚,但是使风尚得以诞生的却是立法。立法工作薄弱的时候,风尚也就退化;而这时,监察官的判断也不能做出法律的力量所未曾做出的事情。可见,监察官制也许对保持风尚是有用的,但是对于重建风尚却是绝对无用的。 你可以当着法律力量旺盛的时候设置监察官;然而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所有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所有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防范公共意见的腐化,以贤明的措施来保持它们的正确性,有时甚至于在它们尚未确定的时候就把它们固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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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了,——监察官制就是这样来维系风尚的。 决斗时要带副手的习惯,在法兰西王国中曾经举国若狂地盛行一时,可它只是由国王一纸诏书里寥寥的这么几个字就被废除了的:“至于那些怯懦得要找副手的人们。”这一判断预见了公共的判断,所以一下子便决定了公共的判断。 但是当同样的诏书想要宣布,举行决斗也是一种怯懦,——这本来是很正确的,但却违背了一般人的意见,——公众便对这一决定加以嘲笑;因为对这件事,公共的判断早已经形成了。我已经在别处说过,公共意见是决不会屈从于强制力的,于是在为了代表公共意见而设置的法庭里,并不需要有丝毫强制力的痕迹。 对于罗马人是以怎样的艺术——而且拉西第蒙人还要更加高明地——在运用这种已经被近代人所完全丧失了的能力,我们是无论如何赞扬都不可能过分的。有一个道德败坏的人,曾经在斯巴达的议会里提出了一条好建议,监察委员们置之不理,反而让另一个有德行的公民来提出相同的建议。 这对后者是怎样的荣誉,而对前者又是何等的侮辱啊;同时又对两者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没加赞扬,也没加以谴责。有几个萨摩岛的醉汉玷污了监察委员的席位,第二天就有明令许可萨摩人可以下流。 这种惩罚,要比真正的惩罚更为严厉。 当斯巴达已经宣布了什么是正直、什么不是正直的时候,全希腊却没有请教他们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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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论公民宗教

    当初,人类除了神之外并没有别的国王,除了神权政体之外就其它政体。 他们所做的,恰是卡里古拉的想法;而在当时,他们的想法是对的。 必须经过一个长时期的感情与思想上的变化之后,人们才会决定用自己的同类拥为自己的主人,并且还自诩这样做会有好处的。每一个政治社会的头上都奉有一个神;单凭这一点就可以知道,有多少民族就有多少神。 两个彼此相异的并且近乎总是在敌对着的民族,是不可能长期拥护同一个主人的。 两支交战的军队是不会服从同一个首领的。 因此,民族的区分就造成了多神的局面,并且由此产生了神学上的与政治上的不宽容;下面我们谈到,这两种不宽容原本是一回事。希腊人曾经抱有一种幻想,要在野蛮民族中去寻找他们自己的神;这种幻想源于他们所抱有的另一种幻念,即要把自己看成是这些野蛮民族的天然主人。 但是在当今,竟然还把各个不同民族的神混为一谈,那未免渊博得荒谬可笑了:竟好像莫洛克、萨土林、克罗诺可以是同一个神,竟好像腓尼基人的巴尔、希腊人的宙斯和拉丁人的周彼得可以是同一个神,竟好像这些各有其名的虚幻的神明至今还可以有着某些相同之处似的!

    假如有人问,何以在异教时代每个国家都有它自己的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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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崇拜和它自己的神,却从来不曾有过宗教战争呢?我回答说,只有是每个国家都有它自己独特的宗教崇拜以及它自己的政府,因此这些国家根本就不区别它们的神与法律。政治的战争也即是神学的战争;每个神的领域可以说是都被民族的界限所固定下来。 一个民族的神于其他的民族并没有丝毫权利。 异教徒的神绝非嫉妒的神,他们彼此间互相划分了整个世界;就连摩西以及希伯来人在谈到以色列的神时,有时也是采用这种观念的。 是的,他们把那个被流放的、注定了要毁灭的、并且那块土地还应该由他们来占领的民族——即迦南人——的神,是视同无物的;但是请看他们是怎样在谈论那些抵御了他们进攻的相邻民族的神明的吧。 耶弗他向亚扪人说:“属于你们的神基抹的所有,难道不是合法地算作你们的吗?我们也同样有资格占有我们的神所征服而获得的土地”。

    以我之见,这里正是非常好地承认了基抹的权利和以色列的上帝的权利是相等的。可是犹太人,先臣服于巴比仑的国王,继而又臣服于叙利亚的国王,却仍然要坚持除了自己的神之外决不承认任何其他的神;所以,这种抗拒就被视为是对于征服者的一种反叛,并且还给他们招致了种种迫害。 这些是我们在历史上读到过的,而且在基督教之前我们还并没有见到过其他任何的先例。每种宗教既然是完全依附于规范着这种宗教的国家法律;所以,除了奴役一个民族之外,就决没有什么其它方法可以使一个民族皈依,除了征服者而外,也决没有别的传教士;而且改变宗教崇拜的这一义务既然就是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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