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恶家族--检察官手记 作者:谢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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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恶家族--检察官手记 作者:谢朝平- 第8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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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汤正国的心不由一下提到了嗓子里。情急之中,汤正国又飞快地把《决定书》
看了几遍,他的情绪渐渐镇定了下来——《决定书》中有多处破绽:无编号,无被
处罚单位,无生产、销售地点,无被处罚者的签字。无送达执行等情况!他兴奋地
告诉罗秀珍:这《决定书》有鬼!可罗秀珍却生硬地说:技术监督局都那么说了,
证明你的肥料才有鬼!我要退货!

    要求退货的还不止罗秀珍。1999年7 月吕日,达县人民法院的第729 号《民事
判决书》中认定:原告(汤正国)4 处客户终止履行多效有机肥的销售共1880吨,
按合同价减去成本价利润损失533240元。原告7 处客户退货(综效磷胺)共278 吨,
共损失143456。3元。

    两项损失之和为676696元!67万余元对一个大企业来说,只不过是一个小数目,
但对一个残疾人和他刚起步的小厂来说,不啻为灭顶之灾。

    1998年9 月9 日至10月底的那些日子里,自强厂基本处于自动停产状态。汤正
国成天忙于救“灾”——刚在厂里退完客户的货,又要到达县、开江等县的售肥点
去向工商部门解释“制造销售假肥被地区技术监督局处罚的问题”,打发完因自强
厂受“处罚”而要求离厂的工人,又得去应付得知“自强厂被勒令停产,即将倒闭”
的消息而前来逼款的债主……

    坏消息还在不断传来:宏旺公司的人还继续在各县、市的肥料销售点散发、张
贴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的《决定书》。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的杨洪洲、刘兵等人还
在四处查封自强厂的肥料。还有可靠消息说,宏旺厂还准备在报纸上狠狠“坏”自
强厂一下——1998年10月7 日,《四川质量报》上的一则广告证实了这消息的可靠。
那则以宏旺公司三名相关人员之名刊登的广告说:达县某化工厂因无标生产、销售
假综效磷胺,已被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查处,责令其综效磷胺产品停止生产,并处
以罚金……

    这则广告对汤正国的影响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2001年4 月6 日,达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说:1999年1 月20日,技术监督局1998年吕月1 日现场处罚决定
被撤销后,由宏旺公司先前散发现场处罚决定书所引起的对自信公司的侵权行为仍
在继续,营山县立山区农资经营站1999年9 月25日《为农服务指南》第二期、敬告
农户公告中载有“达县自强化工厂生产的综效磷胺不达标不出售”等内容……

    这则广告还未见报之前,在各种重压之下,汤正国就面临着两种抉择:一、向
宏旺和技术监督局屈服,不再生产综效磷胺。二、用法律的武器同侵害自强厂名誉
并给自己造成巨大损失的人斗争。

    屈服,不是汤正国的性格。他认为,一个人可以被消灭,但决不能向想征服自
己的权势者低头。他曾权衡过与侵害自己的人斗争的利弊,并从其他案例中看到了
自己能斗赢那些滥用职权者的希望:1996年,达县种子站在陕西购3 吨“秦丰牌”
秦油M 号种子,其中的2 吨的确存在违法行为,但查处此案时,达川地区技术监督
局因“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系事实不清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而输了官司。在自
己这件案子上,达J !!地区技术监督局的违法行政远比“秦油二号”案有过之而
无不及,还能赢不了官司?

    要与侵害自己的人斗争,汤正国也深知自己与对方力量的巨大悬殊。对方不仅
有一个实力雄厚的企业,还有一个握有自强厂生死大权的技术监督局,特别是后者
象征着权力,代表着官方意志。人们常说,饿死不讨饭,屈死别告官。弱与强斗,
民与官斗,这都是犯忌之事,那结果也大多是不言而喻的。技术监督局的个别人惹
不得、更告不得,他们是管产品质量的,没有招惹,别人尚能给你来一个“莫须有”,
几乎把自己辛辛苦苦才发展起来的企业搞垮。若去告了,把关系搞恶化了,岂不是
惹火烧身,自找倒霉?那样一来,自己的厂今后还生不生产?自己发明的那些肥料
还想不想在达州这地方生存?要想自己的企业能继续生存,自己的厂子能继续生产,
就得委屈求全,以屈求伸——退一万步讲,即使官司能打赢,技术监督局的个别人
也不报复,但打官司费钱费时伤神,一个人在还未到走投无路之时,选择打官司是
极蠢且极危险的。

    汤正国不想愚蠢地去冒这个危险。他想到了眼下人际交往中最时髦的一个术语
:“勾兑”——湖北的一个卖假肥的老板用1。3 万元钱不就把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
下属的质检所的两个工作人员“勾兑”得敢给他的假肥填“合格”吗?但想到该案
被达州市检察院查处的结果,想到“勾兑”中那种种卑劣无耻的交易,汤正国放弃
了“勾兑”……

    经过反复思考,汤正国选择了一条中庸之道——他想求和私了——通过缓和自
己与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不协调的关系”来调解自己与宏旺公司的矛盾,以期达
到三方“和平共处,一起求财”的目的。

    于是,在发现《决定书》后的9 月10日,汤正国便怀着诚意去找地区技术监督
局某领导。局里有人说某领导没空。某领导没见着,还被人奚落了一番:“汤跛子,
听说你最近又发明了一种什么肥料,产量不错吧!”“汤老板,整发了财,别忘了
请我们喝杯酒哟!”

    对这些热嘲冷讽,汤正国都忍了。他想:韩信那么出名的人物都还有胯下之辱
呢。第二天,他又去找某领导。明明其他局领导都在自己的办公室里办公,可有人
说:某领导正在开办公会。第三次去见某领导,汤正国吸取了前两次的教训——他
找人先探听好,某领导的确在办公室里时才赶紧赶去求见——但不等汤正国靠近,
某领导的门长了眼似地文一下关上了。有人告诉他:汤老板,某领导不在,回去吧。

    此后,汤正国又去找了某领导三次,结果,又吃了三次闭门羹。

    六次求见遭拒绝,汤正国那颗自尊的心产生出了抗拒的激情,半个多月来因达
川地区技术监督局带来的厄运而积下的怒火和着数次受辱郁积胸间的怨气一下喷发
而出,朝着技术监督局的大门,他高声喊道:不愿谈我们就法庭上见!

    为了表示要顽强生存下去、要与滥用职权者一决胜负的必胜信念,9 月16日,
汤正国把自己的自强化工厂更名为自信化工有限公司。

    9 月18日,汤正国以破釜沉舟的勇气和悲壮把状告宏旺公司和达川地区技术监
督局的诉状交到了法庭。

         三家法院六次庭审,是非曲直皆有评判

    这场官司的漫长、曲折和复杂不仅仅是因为双方力量强弱的悬殊、各种势力的
介人及处于弱势的汤正国一直坚持的诉讼请求所致,还因为汤正国对案情判断及诉
讼策略的失误。

    汤正国太自信太乐观了。他以为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串通宏旺公司参与不正当
竞争人证物证俱在,只需告到法院就能一战克敌,稳操胜券。他拒绝旁人先告地区
技术监督局违法行政。滥用职权,再打民事官司要求赔偿的建议。他说,可以一审
终结,直接打要求赔偿的民事官司。他甚至准备请记者去法庭拍摄下对方认错赔款
的镜头,以解数月来窝在心头的怒气。

    在1998年9 月18日呈给达县人民法院的那份两页长的诉状中,汤正国语气强硬
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宏旺公司)及第三者(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

    l 、立即停止侵害,公开在《通川日报》上登报道歉,恢复原告名誉。

    2 、赔偿因被告名誉侵权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46万元(当时的退货损失为46万
元,间接损失共达67万多元人3 、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不料,1998年10月中旬达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的代理
人一招“二两拨千斤”便轻而易举地就避开了汤正国来势汹汹的攻击。达川地区技
术监督局的杨洪洲、刘兵在法庭上不紧不慢地答道:技术监督局依法行政、何罪之
有?何侵权之有?为什么要赔偿你汤正国46万?即使你汤正国要告我们违法行政,
这行政官司也不应由达县人民法院受理,我们局的所在地在达川市,所以,这官司
的管辖权在达川市,而不是在达县……

    达县人民法院民庭只好宣布休庭。汤正国费九牛二虎之力才将其告上法庭的被
告面带讥笑地冲他点点头昂首挺胸而去。望着对手大模大样离去的背影,汤正国在
心底恨恨地说:我们还会再见的!

    怀着愤怒的心情,汤正国于1998年11月15日把不服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决定
书》的诉讼交到了达川市人民法院。达川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于当年12月下旬开庭审
理。这次庭审,汤正国以大量的证据据理力争。法律的天平终于偏向了这个一直处
于劣势的弱者。1999年1 月20日,达川市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达州行初字第232
号《行政判决书》称:本院认为,原告生产、销售的综效磷胺是地科委下达给该公
司98年度的重点科技项目,处于试产试销阶段。多效有机肥采用的是企业标准,经
有关质检部门检验为合格品。多效有机肥自1992年以来已多次在达县技术监督局登
记备案,且于1998年9 月8 日经四川省技术监督局考核审查,认为原告对本厂生产
的多效有机肥具有出具该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资格,并发给了资格证。故原告
生产、销售的综效磷胺、多效有机肥是合法的,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达川
地区技术监督局的现场处罚缺乏事实依据,现场处罚又不现场送达当事人,对原告
现场处以停止生产,超越了现场处罚的范围,违反了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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