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恶家族--检察官手记 作者:谢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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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恶家族--检察官手记 作者:谢朝平- 第8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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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技术监督局的现场处罚缺乏事实依据,现场处罚又不现场送达当事人,对原告
现场处以停止生产,超越了现场处罚的范围,违反了法定程序,属滥用职权的行政
行为。其具体行政行为应予以撤销……

    据此,达川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1998年8 月1 日对原告
责令综效磷胺停止生产、多效有机肥标准按规定备案、罚款100 元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100 元,其他诉讼费200 元,由被告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负担。

    达川市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下达后,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一直沉默无语。上诉
期已过数月,该局才提出申诉。1999年7 月11日,达川市人民法院的(1999)达川
旧监字第1 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告诉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你局对该案的申
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应予维持。”

    在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徒劳无益地申诉的同时,1999年4 月,达县人民法院恢
复了对汤正国、陈汝光夫妇状告宏旺公司及第三者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侵权赔偿一
案的审理。有到庭旁听者回忆说:那是一场辩论相当激烈的庭审,原告、被告、第
三者的代理人们唇枪舌剑,针锋相对,法庭上充满了紧张、激烈的气氛那次庭审,
作为被告的宏旺公司辩称:原告根本不具备磷胺生产条件,以低劣的掺合肥,并以
被告生产的磷产品在农民心目中的良好形象,缀加“综效”二字误导消费者,坑害
农民。不是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名誉,而是原告坑害了消费者。所以,被告印发的第
三者作出的《决定书》对原告不构成侵权,更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的代理人杨洪洲等人在庭上只是反复述称:第三者作出的
《决定书》是合法的,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而汤正国和他的律师则依据达川市人民法院的232 号行政判决书,强调由于被
告和第三者的行为,使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残疾人企业
的合法权益,判准原告要求其登报消除影响、赔款65万元的诉讼请求。

    达县人民法院的这次庭审似乎也一点没有顾及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的情面,在
1999年7 月8 日下达的(1999)达民初字第729 号《民事判决书》中,达县人民法
院认定:原告依法生产销售的多效有机肥和生产、销售的综效磷胺,应通过市场机
制得到认可。故该产品的试产试销是符合规定的,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第主者在
执行职务中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对自己作出的《决定书》既未现场送达,又
未向社会公开,就给予被告。被告以广告形式复印散发,致原告遭受了巨大经济损
失。第三者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已构成侵权行为,应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者
作为国家监督职能部门与经营者相互串通,将未向社会公开的《现场处罚决定书》
交给被告,实属直接参与不正当竞争活动,对原告合法权益构成侵害,应承担全部
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为了自己生产和销售的产品,运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抵毁原告产
品,应立即停止侵害,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达县人民法院还判决:一、被告单位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侵害,并向原告赔礼道
歉。

    二、第三者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一次性赔偿原告单位直接经济损失费146296元。

    三、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一次性赔偿原告名誉损失30000 元。案件受理费5040
元,其他诉讼费2500元。合计7540元,被告承担2500元,第三者承担5040元。

    达县人民法院的这次判决引起了原、被告不满,双双提起了上诉。

    汤正国在上诉中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但损失数额不应是一审认定的146296。30
元,而应是677164。30 元。责任划分不公正,一审只判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承担经
济、名誉损失176296。30 元的数额过低,宏旺公司不承担赔偿费,实在太偏袒。故
要求“被告与第三者共同赔偿自强厂损失677164。30 元,赔偿自强厂名誉损失费20
万元”。

    而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在上诉中则认为:“虽上诉人的执法行为在程序上存在
错误,但不能说工作错误就是故意串通所致”,“上诉人的工作失误是实,但直接
参与不正当竞争却系不实之词”,该局以此断定“原判不公正……”云云。

    原、被告上诉后,直至2000年3 月,已由达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更名的达州市
人民中级法院才开庭审理。这次庭审,双方的辩论焦点已转到了是否是滥用职权,
行政执法部门是否与企业串通参与不正当竞争及赔偿数额、赔偿责任划分等方面。
中院这次开庭,也引起了新闻界的关注,达州电视台、《达州日报》。《达州广播
电视报》的记者们蜂拥而至,旁听庭审。有人对此不满,将电视台胡XX骗出法庭,
推揉到电视台台长处,台长大怒,那伙人方才将胡放掉。

    这次庭审后,中院曾于4 月找汤正国与已更名的达州市技术监督局的某领导等
人调解过,但某领导却一再坚持本局无错,不承担责任。汤正国质问:怎么无责任?
那个《决定书》是谁搞的?章是谁盖的?某领导骄横地答道:公章这种萝卜圆圆哪
里都有!法官有些看不过了,问:某领导,怎么不懂法?某领导听后快快然,随即
拂袖而去。

    此后,庭审的结果进入了漫长而渺茫的等待之中。在这令人心焦的等待中,庭
外的表演却空前地热闹了起来。与本案毫无关系的单位和人们兴致勃勃地介入了此
案——有给汤正国鼓劲的,有强调决不能让市技术监督局给一个个体户赔钱的,有
人给法院方面施加压力,有人写建议要把“不安分的汤正国重新弄进看守所关起来!”
还有人还致函某单位威胁:“如果法院敢判汤正国赢官司,工人将进城游行请愿…
…”

    这期间,中国残联几次致函达州有关领导,关注着此案的审理结果。2000年7 
月,中国残联的律师飞抵成都了解案情,达州市委、市府及达县县委有关领导也纷
纷出面积极协商解决本案……

    在各方力量的推动下,达州市中级法院终于重新启动审判程序,将此案发回已
更名的通川区法院(原达川市法院)再审。2000年10月11日,通川区人民法院将此
案再审后作出了(2000)通川行再字第of号《行政判决书》。

    该判决书除认为232 号行政判决把“综效磷胺”认定为合格产品证据不足,应
予纠正外,再次认定了“原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的《处罚决定书》超越了现场处罚
的范围,违反了法定程序,属滥用职权,其具体行政行为应予以撤销。”

    此后,案件又进入了令人难以忍耐的沉寂之中,但暗中,人们却仍在加紧活动
并加大对相关部门的压力。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4 月6 日作出的终审判决送
达到汤正国手中时已是4 月下旬了。判决撤销了达县法院的729 号判决,但基本上
认定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判决,只是赔偿者和赔偿金额上略有变化:由达县宏
旺公司赔偿汤正国直接经济损失61994 元,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并于本判决生
效十日内在《四川质量报》上向自信公司赔礼道歉”。汤正国诉“达州市技术监督
局与宏旺公司串通参与不正当竞争应进行民事赔偿”的问题,法院认为:技术监督
局超越现场处罚范围,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了自信公司的合法权益,但该行为所引
起的法律后果应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解决。汤正国要求其民事赔偿,“本院不予支持”。

    对此,汤正国一方面向达州市检察院申请法律援助,一方面向法院重新起诉了
达州市技术监督局行政侵权。他说,那些滥用职权对企业侵权的人不受到处理,我
会一直告下去!

            手记之四十四:巴山追逃

    一次次从法网中脱逃之后,李波曾狂妄地叫嚣,想抓住老子的人还没有出生!

    可眼下,当他利用万源市地税局征管员的职务之便携26。7万元保险金狼奔两年
之后,却被万源市检察院的干警们在大巴山的密林中擒获。2001年8 月26日,他被
检察机关送上审判台,并被判处有期徒刑6 年。

    对这样的结局,李波服。他说,检察官抓我时妙计丛生,的确比我智高一筹。
不过,他补充说,头几个回合我还是略占上风。

                引蛇出洞

    其实,李波所讲的“略占上风”的那几个回合不过只是一次次侥幸逃亡成功而
已。

    1999年4 月3 日,万源市检察院的侦查人员发现李波有经济问题正准备对其采
取行动时,李波闻风而逃。此后,他如惊弓之鸟,在福州、广东、北京、成都等城
市狂奔猛逃。逃亡中,语言不通,水土不服,户口查得紧等问题已令李波头痛不已,
更使他感到要命的是万源市检察院的追逃人员总像影子一样跟在他的后边。刚到一
处躲藏不久,追逃人员便跟踪而来,有两次都险些被擒获。从此,惶惶不可终日的
李波得了一个奇怪的恐惧症:怕警车、怕戴大盖帽的,怕人敲门,他甚至怕别人对
他多看几眼。一次,在成都的一家商场里,有人指指点点地向李波走去,吓得他连
跑了好几条小巷。此后,每逃一处,住上十天半月,李波便要换住处。在一个城市
里住三五个月,他就要溜到另一个城市。落网后,李波交待:总有一种草木皆兵的
感觉,害得我吃不下,睡不好。夜里老梦见各式各样的手铐和阴森森的监狱,好几
次都被恶梦吓得直哭……

    2001年春节前,李波潜回达州市躲在通川区肉联厂后的民房里。达州离万源市
只有150 公里,很危险,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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